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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对外及对内的开放

2000年11月05日 13:26
T中

  杨福

  我们这个改革可以说是与国际接轨的,差不多把国外引入竞争的招数都用上了。”信息产业部法律法规司司长刘彩这样评论《电信条例》。

  这些与“国际接轨”的措施包括:对发放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可以采用拍卖方式;基础电信业务资费的调整采用听证会形式;电信业务分类中明列了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而且是政府定价。对“主导电信企业”也在互联互通等方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电信条例》的出台无疑给中国电信业确定了新形势下的电信管制框架。人们看到的是信息产业部监管角色的加强、许可证制度的强化以及三网融合大趋势。然而,对于人们广为关注的外商投资电信业问题,在条例里并没有得到任何体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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