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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业应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等

2002年10月20日 00:00
T中

充分就业应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2002年9月20日号《失业之忧》)
  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作为一项资源要素,同样存在供需平衡问题,当供给大于需求,便会产生失业。供需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失业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将失业率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但是,中国现在的失业率显然过高,已经超出了合理的水平。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控制,势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
  很多西方国家早就把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业水平的高低,也一直是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
  当前,发达国家的不少人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仍持反对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本国部分产业受到冲击,造成大量人员失业。他们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向世贸会议示威,以非关税壁垒阻挠他国产品的进入。这些来自号称经济最自由化国家的人的做法,难道不值得我们这个还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家深思吗?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中国必须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在非常时期,效率甚至应适当让位于公平。当然,我们不追求绝对的公平,这里所说的充分就业也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对我们现在所出台的种种扩大就业的政策,不能仅仅将其理解是为安定团结而施行的权宜之计,而应把充分就业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它列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目标之一,与经济增长、货币稳定等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山东 肖伟明

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2002年9月20日号《500亿黑钱与1300个账户》)
  对洗钱活动的监察以及打击即所谓的“反洗钱”,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情况并不是十分乐观。中国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反洗钱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尽管中国在1997年新颁布的《刑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洗钱罪”的概念,可是这一条文只是对反洗钱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洗钱罪的具体界定、洗钱的途径以及具体量刑进行详细的说明。而且,相关配套的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也迟迟未能出台。单指望《刑法》中的单个条文,实际上无法对这一个复杂的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遏制。
  其次,相关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待洗钱的态度也直接影响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地下经济活动通过洗钱,往往会给相关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利润,而政府反洗钱活动的开展必定会使得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短期利润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如果要建立反洗钱的内部控制体系,必然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这事实上会增加这些机构的运营成本,而且,这一反洗钱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不会为这些机构带来直接的收益,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可能不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的反洗钱活动。
  再次,目前中国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反洗钱工作的主管机构,与反洗钱相关的部门也还没有形成高效顺畅的合作机制,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有相当的难度。这也是影响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
  最后,在国内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全国性的资本体系尚未建立的条件下,人们不得不面对货币使用上的诸多不便,如跨地区和跨银行取款常常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在一个用现金进行交易非常普遍的国家里,金融监管机构想有效地堵住“黑钱”进入金融体系的口子,也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武汉 李军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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