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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2004年09月05日 00:00
T中
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系统的破产机制,否则金融机构永远不会按照市场规则经营

  金融行业不特殊

  长期以来,金融业都被看成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们不仅进行高负债经营,而且其业务也涉及到人数众多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被认为是不宜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运作的一个行业。许多政府监管者、金融机构、投资者、储户都还没有改变这种观念,认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不能破产,否则会引发挤兑等金融风潮和动荡现象,影响社会稳定。

  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草案,即使是银行也是公众公司,它具备公司组织形式的所有特征。其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评估体系、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当与上市公司一样,而且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中,银行没有什么特殊性。因此,它应该像现代公众公司一样,建立类似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建构内部制衡、外部制约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不能破产,其本质是不能完全市场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都必须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去竞争,审慎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金融机构还是一个国家包办的主体,不注重经营和管理,其市场风险势必要转嫁到国家财政,最终是全体纳税人身上。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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