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红晓
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一度被舆论誉为 “新土地革命”。广东此举并非横空出世。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地方早就开始了自发探索,政策面也有一个认识变化的过程。
1995年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度推行“转权让利”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1995年后,国家的政策导向发生变化,不再强调必须转为国有,但也没有明确应该怎么办。
到2001年底,全国多数地方仍沿袭“转权”模式。少数地方另辟蹊径,探索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模式。目前能追溯到最早的基层自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是1995年的江苏苏州试点;接着是1997年浙江的湖州市试点,再往后是福建古田、河南安阳。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后,也于2000年3月在安徽芜湖五个镇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