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让我们免去多年来在这一议题上的苍白的法理学论争吧!对良知未泯者而言,基于常识的判断当然比被纠缠在既得利益中的法学分析更接近事物的真相。
况且,即便法学分析家们有良好的动机,在现有的法学分析框架内,特别是当分析家们的思想几乎完全被他们惯用的法律术语表达方式遮蔽了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放弃对法律体系本身的批判性思考。
布坎南在评论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著作时曾有如下感慨:“正是在这一点上,他的著作未能通过我的检验。他对于他的法经济学的法理学基本假设和分析框架似乎完全没有批判性的检省。⋯⋯法学实在是太重要了,故而我们不应把它留给律师们去处理,尤其是当律师们争先恐后挤入利维坦的会客厅时。”(James Buchanan,1974,“good economics,bad law”,《Virginian Law Review》vol. 60,no.3,pp. 483-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