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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行贿了谁?

2010年03月29日第13期
T中
事涉行贿,在华涉案总额超过400万欧元,戴姆勒可能通过认罪和支付罚金放慢美方调查,中国涉案公司已有回应
《财新周刊》 记者 李增新 梁冬梅

  一纸激得千层浪。

  3月22日,美国司法部将德国戴姆勒集团(Daimler AG)、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有限公司、戴姆勒俄罗斯公司、戴姆勒在德国的出口贸易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诉状称,被告在1998年至2008年间,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行贿,包括曾在五年内向中国官员和企业主管行贿417.4万欧元,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下称东方物探)、中国石油下属长庆石油勘探局涉案。

  美国司法部称,戴姆勒违反《海外反腐败法》(FCPA),向中国、俄罗斯、土耳其、埃及、希腊、尼日利亚、伊拉克等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及国企高管行贿总计上千万美元,公司由此获得的额外税前利润至少为5000万美元。戴姆勒通过指示其职员在银行现金柜台支取现金,经“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辗转至受贿人手中,以取得受贿人所在公司的销售合同。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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