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1111111
财新通行证
财新周刊

“税收法定”正解

2011年01月31日第5期
T中

  将车船税明确为第一个以国家法律形式制定的地方税,标志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分的新起点。然而,如果将车船税税率的设定权授予地方行政机关,则意味着行政权与立法权错位依然。

  从形式上看,全国人大制定有关地方税种的基本法律,将具体决定权授予地方行政机关,以后者的相关规定作为基本法律的补充,似乎并未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然而,“税收法定”其实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涵义:首先,税收和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整体上应当具有对价关系,即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了确保这一对价关系的落实,应当由民意代表立法决定税收,“无代表不纳税”。其次,就单个纳税人而言,在所纳税款与所获得的公共服务之间并无必然的对价关系,存在逃税的诱因,因此,需要依法强制征税,《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