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1111111
财新通行证
T中

美国证券法的发展

2011年10月01日第5期
保罗·马霍尼

1.引言

  既然已经存在合同法、财产法、(反)欺诈法以及公司法,那么证券法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广义言之,其目的可能是以下两个功能之任一,或者是两者的混合。第一个是通过提供标准化的权利和义务集来促进企业家、管理人、股东以及金融中介之间的缔约活动(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5)。在缔约方非常分散,事前起草完备合同和事后重新谈判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为减少交易成本这一目的而制定了证券法。第二个可能的功能是,通过限制合法可用的条款集来限制缔约活动。证券法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证券市场受到源于外部性和投资者非理性造成的市场失灵的困扰(Coffee,1984;Fox,1999;Langevoort,2002)。为简便起见,我们将第一种称作“合同”范式(contracting paradigm),第二种称作“监管”范式(regulatory paradigm)。


版面编辑:冯仁可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