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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以给律师立法

2012年08月27日第34期
T中
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律师的报复工具
□ 刘思达 | 文

  近日,在业界流传的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其第249-251条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

  其中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未经许可以包括邮件、微博在内的各种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法庭秩序,“我的地盘我做主”,看似无可厚非,但问题显而易见。这三个条款的规范对象明显指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赋予了法院直接处罚“违纪”律师的权力——禁止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无疑是砸了以诉讼为业的律师的饭碗。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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