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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域有限分离

2012年10月15日第40期
T中
□ 郑毅 | 文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近强调,法院将积极探索司法审判管辖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探索两大区域有限分离可借鉴海事法院的设置模式。据《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国目前共设置了十个海事法院,审判管辖范围由于其管辖地域的跨省性特征,在案件上诉时也能够突破省级行政区域的限制。

  鉴此,笔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第一,建议在划分司法区域的基础上,分别设立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按大区分别设立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六个高级人民法院。每一大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置10个-15个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在县市区域基础上设置。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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