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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释法

2013年07月08日第26期
T中
斯诺登事件涉及美国国内法,美国和香港关于引渡的法律安排,以及这一安排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地位,最后还涉及国际引渡和政治避难问题
◎ 陶景洲 | 文

  斯诺登不是历史上第一个泄露美国政府机密信息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但其引起的反响大概是此类事件中最强烈的。他揭露的政府秘密监控行为规模之大,涉及地区之广,引人注目;他暂栖香港,继而辗转至俄罗斯。至少可以从四个法律角度看斯诺登事件:美国国内法,美国和香港关于引渡的法律安排,以及这一安排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地位,最后则涉及国际引渡和政治避难问题。

言论自由抑或违法泄密?

  若美国当局依据《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1917)对斯诺登起诉,那么他被判无罪的几率不大。《反间谍法》覆盖面广泛,其中第793条中规定,“采集、保留或转移有可能被用来攻击美国政府或给予外国优势的信息,属间谍行为”,既未要求信息属于机密范畴,也不豁免为保护公众利益作出的行为。如此一来,斯诺登可用以辩护的法律依据并不多。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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