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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09月30日第38期
T中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

  1999年至2012年,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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