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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土壤

2013年12月02日第46期
T中
要消除非法集资的土壤,一要放开存款利率管制,通过银行之间的竞争,提高存款利率;二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平台
◎ 王涌 | 文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其中,集体土地流转金融改革是两项重要内容。令人不解的是,有关部门最近高调打击小产权房和非法集资的姿态似乎与改革大势相悖。如此举动的用意或许在于:在改革前夕,保持经济秩序,避免对改革方向的过度期盼甚至误读而出现不可控的经济骚动行为。

  从改革大势看,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名必将面临重大改革,因为本质上它构成了中国现行金融制度的核心之一。它不改革,中国金融制度难以真正改革。

  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名包括三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最为普遍。该罪名是可怕的杀手,令民营企业家战战兢兢,他们常问:外国有这个罪名吗?答曰:外国有类似的罪名,但与中国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本质不同。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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